114年度事聲字第79號
異 議 人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第3頁第21行關於「
異議人需賠償
相對人5萬3,47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需賠償
異議人5萬3,47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