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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9號
異  議  人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章  
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第3頁第21行關於「異議人需賠償相對人5萬3,47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需賠償異議人5萬3,474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