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
異 議 人 陳芷淳
相 對 人 九羿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三、抗告人
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