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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
異  議  人  陳芷淳  



相  對  人  九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