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劉文秀
失 蹤 人 劉文娟
宣告劉文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於民國114年12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文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失蹤人劉文娟之胞姊,失蹤人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失蹤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其生死不明
迄今已逾7年,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
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
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失蹤人劉文娟於00年0月00日生,於107年12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准予對劉文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等情,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
可稽。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劉文娟陳報其生存,或知劉文娟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均表示迄今無失蹤人之消息,此有聲請人
陳報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7月6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
可佐。依
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
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劉文娟於00年0月00日生,自107年12月4日失蹤,
斯時未滿80歲之人,計至114年12月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