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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廖金龍(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州文山郡石碇庄小格頭字竹坑十九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