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源源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用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訂有明文。復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