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仲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中華
不動產仲裁協會於民國114年6月9日作成113華仲裁第6號仲裁判斷對其不利部分,而該部分前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1737元(見本院卷一第383頁)。後上訴人經本院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並對前開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93萬1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