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曉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更約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