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01號
上 一 人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理賠金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
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