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
可稽,依
前揭規定,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林詩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