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64號
原 告 李正偉
龍潭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袁子謙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
兩造於115年8月24日前,依本院檢附之附件辯論意旨狀格式,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