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穎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於上訴狀雖未記載
上訴聲明,
惟狀首
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台幣498,013元」,此即為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確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金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98,0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