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郁欽
相 對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志成
鄧宣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由「高金峯」更正為「林建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