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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00號
                   114年度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周志潔律師
            葉子寧律師
            方文萱律師

相  對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度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主文及理由關於「新北市淡海區新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