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500號
114年度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葉子寧律師
方文萱律師
相 對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度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主文及理由關於「新北市淡海區新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