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534號
114年度全字第535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
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