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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和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華  
相  對  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24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全字第24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民事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