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飾瑩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6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5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
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