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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