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秀雲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541元,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527元、第二審裁判費4萬2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