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字第6號
張尊翔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504元(計算式:448,723+380,966+1,210,815=2,040,504),應徵再審裁判費25,485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4,485元(計算式:25,485-1,000=24,4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