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 原告 荖藤咖啡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田育瑄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
繳,即
駁回再審之
聲請。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再審之訴裁判費,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及徵收,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次按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
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6,15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