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慧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鋒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