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謝哲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另按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規定,同法第525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
準用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補正
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