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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邵佩如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
乃
翊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