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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邵佩如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
處分事件(114年度勞全字第52號),
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
爰
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
乃
翊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