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劉允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再審
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4萬3,07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萬6,17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所提上訴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萬780元(計算式:46萬6,170元×2/3=31萬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故
本件應暫先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5,390元(計算式:46萬6,170元-31萬780元=15萬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應暫先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5萬5,39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