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依蘋
相 對 人 專長探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9月11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9,117元,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原告聲請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時,將相對人專長探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誤繕為徐琮堯,爰逕予更正。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
迄今全額未給付
等情,有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