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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依蘋  
相  對  人  專長探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可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9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117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時,將相對人專長探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誤繕為徐琮堯,逕予更正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