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朱薇錡
相 對 人 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所載內容,其中
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前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伍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
資遣費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4年9月26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8,035元。
詎相對人
迄今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
資遣費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