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蕭瑄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調解成立迄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或其他程度相當足以釋明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
略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
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
所載應給付新臺幣6萬5,801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未提出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
佐證,又聲請人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日期為114年2月10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未能證明聲請人所主張兩造於114年9月19日調解成立後相對人之履行情況,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
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