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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沙紹允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
並未提出
兩造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
。因此依
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
乃
翊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