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沈訓陞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自民國114年9月9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
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