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沈訓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
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2700元,逕匯入
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
迄未履行
等情,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
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
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