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相  對  人  沈訓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00元,逕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