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譚振東
相 對 人 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3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調解方案中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5,000元,並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中國信託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譚振東)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部分,
惟相對人
迄今未履行
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
暨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