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抗 告 人 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附設中正地球村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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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蔣梅寧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執字第17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
經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