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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鄭振祥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萬7,15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經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13年11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12月份工資3萬8,820元、資遣費3萬8,333元,合計給付12萬7,153元,並於114年1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之內容達成合意,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內頁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