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鄭振祥間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