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振祥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
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憑。依據
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