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清華
相 對 人 笛雅奇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內容:「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張清華工資62,757元、
資遣費42,478元」,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萬2,757元、
資遣費4萬2,478元。
詎相對人
迄今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清償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民法第315條亦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
前揭調解方案,然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其給付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交易明細查詢下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