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勖群
相 對 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相對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