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抗 告 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吳勖群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
經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