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民國113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之
調解方案及附件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萬5873元,並於民國113年8月8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履行
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8月8日前給付所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5873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
調解人於113年7月8日
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存摺內頁、歷史交易明細表等附卷
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