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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工資、失業給付補償共計新臺幣146,631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因相對人不同意上開調解內容而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