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葉雲彩
相 對 人 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4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即
相對人,下同)應給付民國114年2月3日至3月7日任職
期間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9,665元及電話費用140元,共計4萬9,805元;資方應於114年5月31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下同)薪轉帳戶......」。
詎相對人未履行
上開調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雖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惟該調解成立內容之
履行期限為114年5月31日,履行期迄未屆至,難逕認相對人有不履行其義務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