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謝國政
相 對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
所載「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
元、年終獎金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合計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4 年5 月9 日進行調解,
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
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工資、年終獎金
等項目共新臺幣(下同)14萬8,760 元給付予
聲請人,並於
同年5 月9 日當日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
迄未
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
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
暨存款交易
明細等件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等附卷可
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