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葉雲彩
相 對 人 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之
調解方案即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萬9805元,並於民國114年5月31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履行
調解成立紀錄
所載相對人應於114年5月31日前給付所積欠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4萬9805元(含工資4萬9665元、電話費140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亦有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在卷
可憑。
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