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葉璟霖
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三、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內容,其中
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前給付
聲請人民國一一三年度年終獎金捌萬壹仟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柒萬零玖佰肆拾捌元,並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5月6日經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
迄今就調解成立內容全額未履行給付義務,又年終獎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非屬勞工保險局墊償基金可申請之範圍,為此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關於113年度年終獎金及特休未休假工資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請求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5月6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迄今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結果等影本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遲延利息部分,事涉實體問題,並非系爭調解紀錄成立內容所載,如當事人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併此敘明。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