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宣彣
代 理 人 張淑勤
相 對 人 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同意就本爭議給付勞方和解金新臺幣肆萬
陸仟元,前述金額勞方同意資方分二十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
貳仟參佰元,每月十日給付,逕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一期於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於會議現
場給付,勞方簽收
無訛(勞方:陳宣彣確認簽收……第二期於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最後一期於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日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元,資方如有一期
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3 年12月4 日進行調解,
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
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工資、
資遣費、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未加保勞健保及勞退金損失等項目共新
臺幣(下同)4 萬6,000 元給付予
聲請人,並分20期,除第
1 期於同年12月4 日當日給付2,300 元外,其餘各期自114
年1 月起
按月於每月10日匯款2,300 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
戶,倘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
迄僅於同年12月
4 日、114 年1 月10日、114 年2 月11日、114 年3 月10日
、114 年4 月10日、114 年5 月9 日、114 年6 月10日給付
第1 期、第2 期、第3 期、第4 期、第5 期、第6 期、第7
期款項,為此就剩餘13期款項2 萬9,900 元部分,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
惟相對人尚有2 萬9,900 元未給付乙情,
業據其提
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玉山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
暨存
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等
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
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