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紀秉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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