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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專調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
更正前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更正後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住同上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8樓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