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張仕旻
林孝穎
陳兆倫
藍紹瑋
詹前聖
張昱安
潘達安
林旻叡
劉秉利
孫榕岡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
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
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
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
準用之。」「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定。再按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訴請
相對人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中文姓名:胡顯德)於民國114年1月8日出境後,於同年5月20日經香港警方發現死亡,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對話紀錄、網路新聞為據(見本院卷第227至237頁),是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對於
上開命補正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若有不明瞭之處,請務必洽詢各縣市政府
法律諮詢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法律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