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琪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在原告經營址設新北市中和區積穗國小停車場擔任管理員,於108年7月升職為副理,職務內容為管理停車場事務及收取款項。
詎被告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7年8月6日起任同年月23日任職
期間,利用職務上向顧客收款貨款之機會,
侵占其保管之停車費用及零用金合計新臺幣154萬3,511元,此經原告
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侵占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416號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為此,
爰依不當得利及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或為
損害賠償等語。
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限閱卷),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