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洪嘉鄉
被 告 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皇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